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 深圳龙华律师事务所 深圳龙华律师 龙华律

时间:2015-01-05 14:33:36    文章分类:龙华律师

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 深圳龙华律师事务所 深圳龙华律师 龙华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0755-33592955  QQ  8443660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

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

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

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了未尽到“通知——删除”义务的网络

服务提供者应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为网络服务

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找到了法律依据,但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对网络服务者的

所有侵权行为都明确侵权后果。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

责任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

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

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与他人以分工合作”属于有

共同故意,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点几无争议。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

唆侵权和帮助侵权,《规定》第七条只是规定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似乎并没

有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但是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作为两种间接侵权行为,理

应和网络用户的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

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

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解释虽然是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但可以作为认定共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参考,为认定网

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提供指引。在网络环境下,即使网络内容提供者和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信息的传播并无事先的联络,但如果他们各自的行为对

损害后果之发生分别产生作用,各自过错的具体内容相同或者相似,也可以根

据共同侵权制度追究他们责任。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龙华律师团队统一免费咨询电话:0755-33592955  QQ  84436609

传真:0755-33592966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90号三楼东(龙华法庭对面)

   (在龙华法庭对面,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站)

办沙井|松岗|公明|光明|福永|石岩|观澜|龙华|西乡|宝安|深圳|东莞案件)深

圳宝安律师|沙井律师|福永律师|松岗律师|光明律师|西乡律师|宝安法律顾问

|龙华律师|龙华律师维权|龙华律师咨询|龙华律师事务所|龙华律师楼|

龙华律师集团|资深龙华律师|知名龙华律师|龙华律师在线|龙华闻名律师

|龙华著名律师|龙华最好的律师|找龙华好律师|龙华资深律师|找龙华律

师|龙华律师网|龙华名律师|龙华辩护律师|龙华大律师|龙华有名律师|

龙华最负责的律师|龙华最有正义感的律师|广东律师|找好律师|深圳龙华

律师|公益律师|金大牙律师|中国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大浪街道律师|龙

华街道律师|
http://www.vgoodlawyers.com/

执业机构: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行政诉讼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名誉侵权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斯亮律师 > 刘斯亮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