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律师深圳律师:工伤保险救济 龙华工伤律师龙华劳动纠纷律师

时间:2015-01-29 15:25:41    文章分类:龙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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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

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

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司法实践中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往往难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民

事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常常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而不予支持。那

么,职工对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如何救济呢?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人

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

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

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行政

限期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仍不予缴纳的应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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