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刑事律师深圳律师:窝藏、包庇与共犯 龙华刑事律师辩护维

时间:2015-03-03 17:15:05    文章分类:龙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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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刑事律师深圳律师:窝藏、包庇与共犯  龙华刑事律师辩护维权
  
    窝藏、包庇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危害结果,却希望该危害结果发生,目的是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在所不问。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了隐藏处所或者财物的,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知道,是指确切的知道,如由犯罪的人亲口告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报导、司法机关的通缉令或者其他渠道,得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应当知道,是指虽不是确切的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但根据其言谈举止及其向行为人提出的要求等有关事实,行为人完全能够并且已经意识到对方可能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窝藏、包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窝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如将犯罪人藏于家中、山上、地洞或者地窖等处,使其难以被司法机关发觉;为犯罪人提供钱财、衣物、食物、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以帮助其逃匿。这种行为的结果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行为人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的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的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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