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31 17:26:1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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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高空抛物坠物致害的民事责任系“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赔偿是以构成侵权责任为前提的,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赔偿义务人符合法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赔偿的数额以全部和全额赔偿为原则,赔偿义务人之间可能存在按份赔偿或连带赔偿的区别。
而补偿是一种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支付一定金钱的法定义务,尽管其实质内容具有某种“道义性”,但其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系“道义义务的法律化”,它不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有的补偿义务人并未从事高空抛掷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仅因其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畴内,被法律赋予强制给付被害人金钱的义务,其补偿的数额也以适当为原则,其数额通常少于损失总额。
再则,因补偿者为多人,一般认为适宜采用按份补偿原则,而不是连带补偿,因为补偿责任作为损害后果公平分担的机制,其本身并不具备连带债务的法律要件。所以,受害人在主张“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时应当主张的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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