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犯抢劫罪要判多久?----龙华律师权威解答

时间:2012-12-30 19:59:51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抢劫财物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持枪支以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三,《深圳市中级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   

   第二十七条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加重情节之一,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

     (一)抢劫致人死亡,且情节特别恶劣的,基准刑为死刑。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

    2、抢劫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3、抢劫六次以上;

    4、具有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加重情节。

   (三)具有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的,且仅为加重情节量刑起点的,基准刑为十年。

(四)抢劫犯罪情节较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重,但尚未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在十年以上(不含本数)十五年以下(含本数)量刑幅度内,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选择适当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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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清律师,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67219,执业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专门为深圳区域的群众提供各类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刑事、经济、房产、民事、劳动、工伤、公司,股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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