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犯盗窃罪要判多久--坂田律师权威咨询

时间:2012-12-30 20:16:07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深圳市中级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

    盗窃罪,2000--2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20000--10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7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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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光清律师,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67219,执业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位于龙华街道龙观东路90号),专门为深圳区域的群众提供各类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房产案件、民事案件、劳动案件、公司事务,股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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