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行贷款引起的二手房买卖纠纷

时间:2013-01-27 09:27:02  作者:坂田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婚姻

        买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如申请100万元,银行只肯贷80万元。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买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买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买家来承担。
  买受方以国家税收政策变化为由,要求降低房价,并最终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为避免这类纠纷,买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买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上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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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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