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律师谈:深圳职务侵占罪的判刑量刑

时间:2013-03-09 22:18:42  作者:龙华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龙华律师事务所-龙华律师普及刑法

      近期,龙华律师密集接到关于在在深圳犯职务罪的法律咨询,本律师耐心的给予解答后,对职务侵占罪饶有兴趣,现在将该罪的相关规定整理如下,希望能帮到各位。

 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深圳市数额较大的起点是2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4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侵占的;
(2)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李光清律师,法学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精通法律,经验丰富。主要为深圳区域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经济、婚姻家庭、商标、专利、著作、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物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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