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挪用资金罪的量刑判刑标准?

时间:2013-03-09 22:27:48  作者:龙华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龙华律师事务所-龙华律师普及刑法知识

      挪用资金罪是专门针对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挪用本企业资金行为的一个罪名

       根据现行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本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而深圳地区挪用资金罪起刑点,根据广东地区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巨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以2万以上的,以2万以上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李光清律师,法学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精通法律,经验丰富。主要为深圳区域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经济、婚姻家庭、商标、专利、著作、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物流贸易。地址:深圳市龙华街道龙观东路电话:1392527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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