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1 03:53:48 作者:龙华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李光清律师,法学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精通法律,经验丰富。主要为深圳区域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经济、婚姻家庭、商标、专利、著作、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物流贸易。地址:深圳市龙华街道龙观东路电话:13925275421 QQ1043366429
本网龙华律师事务所根据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网刑事律师丰富辩护经验,现将在深圳市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海洛因或者冰毒)判刑的基本标准总结编辑如下,以供深圳律师同行及当事人参阅:
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冰毒(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冰毒(甲基苯丙胺)10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冰毒(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冰毒(甲基苯丙胺)2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冰毒(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冰毒(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