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龙华律师咨询

时间:2013-04-08 20:48:53  作者:李光清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什么事非法经营罪?龙华律师咨询-观澜律师咨询-大浪律师咨询-石岩律师咨询,;李光清律师 中国注册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3925275421,QQ1043366429,网站http://user.fabao365.com/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等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但不构成其他罪的行为;

5、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6、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7、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8、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的行为;

9、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0、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11、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12、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13、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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