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律师解读: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时间:2013-04-11 10:11:03  作者:龙华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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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

1,理论上看,组织卖淫罪的重要特征在于组织者对卖淫女的组织、管理行为。组织者通过一定的组织、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并从中牟利的目的。而容留卖淫仅仅是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的场所,介绍卖淫仅仅是为卖淫活动的成立提供中介便利,容留卖淫与介绍卖淫均没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可以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行为认定,其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组织的行为通常有“组织、策划、指挥”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3,容留卖淫罪没有上述行为,只是为卖淫提供场所和基本条件,如出租屋,床笫,水电,空调,风扇,取暖设施,收取场所和设施的使用费,而不对嫖资进行分成,更并未参与到卖淫活动本身 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 1、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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