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3 00:00:00 作者:龙华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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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8日,深圳南山区张先生家的保姆李某独自在家照看雇主张某1岁的儿子,孩子睡醒后李某拿出果冻,没看果冻外包装上“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字样就用汤勺喂他吃。当喂到第三勺时,孩子突然表情停滞,李某觉得可能是噎住了,便用手拍其背部,后抱着孩子找小区保安求救并通知家长。但当张先生赶回家时,120医务人员确认孩子已窒息死亡。
李某被刑事拘留,关押在宝安看守所。
一审时,李某称自己有老花眼,看不清果冻上的产品介绍,雇主也从未提醒过她,都是一时疏忽导致事情发生。李某被南山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龙华刑事律师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值得探讨。本案中,关键是保姆的行为对噎死小孩的这个后果来讲,是构成过失还是意外?果冻包装上已提示不得喂食3周岁下孩童,意即这部分小孩食用果冻有危险。保姆有过错是没疑问的,但是保姆自身的文化素质和社会见识很有限,对于她来讲,她的疏忽是不是具有不可避免性?是否应该预见,则不好说,即过错程度与这个后果程度是否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