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3 13:00:18 作者:龙华刑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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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的期限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对于一般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即至迟在两个半月内宣判: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 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法律规定对这四类案件可以延长一个 月审理期限,是考虑到这些案件比一般的公诉案件更复杂,其调查取证工作量大、难度大、花费时间较长,为切实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应有一个 较长的审理期限。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 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在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 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