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13 12:49:51 作者: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本案中贩卖毒品量刑法条: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肖某
辩护律师: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李光清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9日,肖某还处于未成年,接到了吸毒人员刘某的电话,称要K粉氯胺酮,于是肖某便来到某宾馆门口与刘某进行交易。交易刚完成就被公安局当场抓获。并从被告肖某身上缴获K粉净重19.7克,毒资人民币400元,并从刘身上缴获其购买的1小袋毒品K粉净重9.9克。
巨航律师认为被告肖某贩卖毒品时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最后判决:法院认为肖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