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13-09-14 15:11:04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被告人洪某某在几个月时间内,经常与云南景洪一毒贩电话、短信联系,并与李某某前往景洪,几日后,洪某某返回,李某某仍留在景洪。后,李某某返回。二人的上述活动,均已被公安机关监控。洪某某去机场接到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车内搜出李某某带回的毒品若干。起诉书指控公诉机关以非法运输毒品罪,对洪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并提供了二被告人供诉与辩解、证人证言、通话详单、短信记录、毒品照片、毒品数量等证据证实。律师辩护思路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卷宗证据材料,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运输毒品罪,无论从证据上,还是从定性上,都存在问题。按照本案的证据,充其量能认定被告人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按照本案查获的一千多克的毒品数量,如果判决被告人犯非法运输毒品罪,其量刑就是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如果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被告人的刑罚就是有期徒刑。因此,辩护人作了改变案件性质的辩护,从重罪辩成轻罪。法院判决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13年,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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