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18 07:34:43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房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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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8日,贾某、任某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南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任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在离婚前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花园B209房,贾某于2011年11月27日在深圳市房产地权登记中心发现了任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贾某认为任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贾某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为此,贾某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起诉请求任某在离婚时隐瞒的夫妻共同财该房产归贾某。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定任某行为构成隐匿财产,判决任某支付35万元分割款(含婚姻关系存继期间的首付款,前几期还贷款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全部判给贾某)给贾某,房屋产权归任某,剩下的银行贷款继续由任由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