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买卖律师:不签订买房合同,能否要回定金

时间:2013-09-18 10:31:06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房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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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深圳万泽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泽公司”)开发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泰鼎跃华园”楼盘,并委托深圳中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中泰公司”)代理销售该楼盘的房屋。
    同年6月21日金池女士与中泰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约定金池女士拟购买泰鼎跃华园海悦阁18D室,并明确了面积、售价、首付款、签约时间等内容,还注明“签订本认购单后应携相关证件按时至指定地点办理签约,否则视为放弃认购权,客户所支付定金不予退还”及“定金不退”字样。当日,金池女士到中泰公司交纳定金60000元,中泰公司给金池女士出具了收据。
    同年7月3日,金池女士与中泰公司洽谈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洽谈中,因涉案房屋南北卧室外墙未预留空调外机位置,而涉案小区的《物业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却规定住户的空调外机必须安装于外机预留位;故金池女士要求在合同书中注明买方有权在所购房屋的南、北卧室外墙安装空调室外机。但中泰公司以此项要求可能会造成楼房外观不美观、给其他业主带来不便等为由予以拒绝,故双方未如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金池女士诉至法院称: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原因过错在被告,故要求被告中泰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又因中泰公司系万泽公司的代理销售商,委托授权不明确,故万泽公司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中泰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审理结果】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订购协议系双方预约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签署该协议后,双方均负有履行洽谈合同、签署合同的义务,中泰公司收取的60000元,其性质属于为保证合同订立而收取的立约定金。该小区《物业使用、维修、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空调室外机安装在预留位置上”,而万泽公司没有在涉案房屋外墙预留空调外机位置,中泰公司出示的的户型图中也没有此项标注。故金池要求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买方有权在外墙安装空调外机,理由正当;而二被告从维护业主整体利益考虑,以可能会给其他业主带来不便、影响楼房整体外观美观而予以拒绝,并无不当;双方均履行了就订立合同进行洽谈的义务,虽合同最终未能订立,但双方均无过错,因此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故判决万泽公司返还金池女士定金人民币60000元,中泰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金池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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