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18 11:21:30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房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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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处理结果:开发商一房二卖,法院判赔双倍已付款
案情介绍
2008年4月,孟勤国先生与开发商深圳市鹏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屋认购意向书》,约定孟先生购买鹏景天公司开发的景天名苑3栋12B房屋,房屋总价款230万元,孟先生应当于签约三日内交付首付款60万元,双方应当于3个月内前往深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意向书签署之后,孟先生于约定时间内交付了首付款供60万元。待3个月满,孟先生联系鹏景天公司要求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遇到了阻碍。开发商开始寻找各种理由和莫名其妙的借口拖延签署合同的时间。孟先生起了疑心,为了避免利益受损,孟先生找到了深圳房地产律师张海涛,要求张律师为其出谋划策,防范风险。
律师建议:
李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前往深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对涉案房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开发商早在2008年5月份就跟案外人李某签署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开发商亦已将涉案房产实际交付给李某了。
鉴于上述情况,李律师告知孟先生,因为李某已经实际占有涉案房产了,在物权的争夺上,我方处于劣势,因此,建议孟先生提起赔偿请求诉讼。孟先生采纳了张律师的建议,委托张律师对鹏景天公司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鹏景天公司一房二卖,已经构成了违约,并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该院最终判决鹏景天公司返还孟先生已付购房款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孟先生相当于一倍已付购房款的违约金60万元。鹏景天公司没有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