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打离婚官司的律师:离婚诉讼的五大误区

时间:2013-09-18 16:03:16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房产婚姻

   离婚诉讼的五大误区

深圳婚姻房产律师团在线解答,联系律师—李光清,24小时咨询电话—13925275421,QQ—1043366429,网站http://user.fabao365.com。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世贸广场A座20楼(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深圳最大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主要有以下十种情况:

  一大误区: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二大误区: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三大误区:产权登记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四大误区:财产转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五,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光清律师 > 李光清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