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20 15:06:50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房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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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男和某女为一对恋人,2008年某天,两人共同去看房,且以两人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为各占50%,但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部分均由男方一人出资,之后不久,两人闹分手,男方认为房款由己方出资,女方应将另一半份额过户到男方名下,女方则认为,当初,自己陪着男方一起去看房,虽未出资,但也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且男方既然同意将房产的一半份额登记在自己名下,则应当视为一种赠与行为,请问,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又该如何分配?
案例一中,男方出资购买房产,但登记一半或全部份额在女方名下的情形也不少见,本人认为,此种情形不能仅视为一种纯粹的赠与行为,实际上,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否则,应当视为一种附有隐形条件的赠与,该隐形条件即为以结婚为目前,也就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另一方对房产是否享有部分或全部份额的关键因素,如果两人没有结婚就已分手,那么房产应当归出资一方所有,当然,由于另一方对于购买房产亦有贡献,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案例二:某男和某女相恋九年,已同居,两人于2008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其中某男首付出资13万,某女首付出资8万,余款按揭,当时应某女要求,将房产登记于某女名下,之后第一年月供是从某女的工资转账划入,2009年底,某女出国深造,于是月供便一直由男方在付,如今,某女突然提出与某男分手,且主张房产归己所有,请问此种情形下,男方对该房产是否享有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本人认为,该房产虽然只登记在某女一人名下,但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有男方出资证明、男女系恋人且已同居的证据等,注意这里,是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不是主观的理解,保留证据很重要),两人当初购房显然是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二人共同从事的某种民事行为,如共同选房、共同出资、且共同承担着因该房产而产生的债务,因此,本人认为该房产虽名义上是归女方所有,但实质上,应视为二人共有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该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又根据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某男可以按照其所出资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在实际分割时,还可以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各方对该房产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成本,从而妥善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