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21 09:43:00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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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00年,家住通州新华区的胡女士经过朋友认识了河北老乡黄某,后来两人关系一直很好。
2007年底,黄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胡女士借了2万元,当时给胡女士写了借条。后来黄某生意失败,去深圳打工,胡女士想着自己和黄某关系不错,便没有追要欠款。
现在一年多过去了,胡女士想起欠款的时效一般是两年,便给黄某打电话,这时才发现黄某的手机已经停机,胡女士经多方打听也没有黄某的消息。胡女士来到通州新华司法所咨询:找不到黄某,自己还能起诉吗?
司法解答
通州区司法局马波涛: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