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诉讼律师谈—离婚诉讼中抚养权的问题如何处理

时间:2013-09-22 07:59:01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房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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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与小孙于2006年结婚,双方均为二婚。小李与前夫育有一女,婚后夫妻俩经常为女儿的问题吵吵闹闹,感情一直不好。2008年夫妻二人生育婚生子,2009年小李以小孙与第三者同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那么,离婚诉讼中抚养权的问题如何处理?

律师,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抚养权,抚养权与监护权是一回事吗?

好的。首先在法律上,抚养权与监护权是不同的概念。抚养权是指离婚后,父方或母方所享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进行直接抚养的权利。抚养权产生的前提是离婚的发生,而监护权的存在不以离婚为前提,离婚后的父母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我国《婚姻法》第21条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后,抚养费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育费的给付一般可分为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以物折抵。比如每月有固定收入或者虽没有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可选择一个月给付一次。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选择按年给付。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那些收入较高或者财产较多的情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支付一定抚养费吗?

 也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不足,还可以请求变更吗?

可以变更。抚养费变更案件在程序方面,通常由未成年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实际的诉讼活动。实体方面,原告应当明确抚育费变更的数额,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以重病为由诉请变更抚育费的,提交的证据包括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同时还应举证证明义务人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如果义务人不同意增加抚育费或者不同意支付数额的,应当对自己的收入情况举证,举证证明自己不具备相应的给付能力,或者举证证明自己需要抚养其他子女、赡养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老人等。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综合子女的实际需求和义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确定抚育费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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