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告知—为移民而假结婚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3-09-22 08:13:03    文章分类:房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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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是一个各国之间对外的姻亲问题,同时涉及了婚姻法,说明了一个“结婚自由、离婚自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不少人为了一圆移民梦,冒着巨大的风险的进行了“涉外婚姻”,和原配配偶进行假离婚,然后和“洋配偶”进行假结婚,为的就是得到“移民”的通行证。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在这样一种“涉外婚姻”里涉及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在这个期间,涉外婚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洋配偶”真的起诉要求分割假离婚夫妻的财产,法律上的风险可想而知。还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就是,借涉外婚姻圆“移民梦”,一般都会涉及“介绍人”,在假离婚假结婚过程中通过没有任何资质的“介绍人”,在没有签署任何合同等情况下,对方不仅拿走了钱,还玩起了失踪,这重重的法律风险,就是假“涉外婚姻”的隐患。

请问我们说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个原则体现了什么呢?对于涉外婚姻来说是有怎样的帮助呢?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其实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这样婚姻自由的原则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姻自由原则与及涉外婚姻的重要关键点,更进一步的诠释了婚姻自由,保障了涉外婚姻的权利。

那么那些冒着想要移民的梦,假离婚假结婚的涉外婚姻,可能会触犯的法律问题呢?

近年来,一些境内外的中介机构或不法分子,利用替人办理假结婚出国的方式骗取钱财,一旦收钱方“消失”,受害人往往人财两空。即使有人能够通过假结婚出国,所在国的移民局也会对此进行严厉的审查。有些国家的移民局会详细询问诸多问题来验证婚姻的真实性,由于这类“结婚”的双方并不了解,即使事前串供,在面临移民局官员审问时,也往往会露出马脚,一旦被查出,往往面临被遣送回国的局面。
  提醒各位婚姻应当以双方自愿和真实的感情为基础,利用假结婚出国的行为与婚姻的目的和本质不符合。因此,婚姻归婚姻,出国归出国,通过合法和道德的方式出国才是正道。

所谓的假的“洋老公”和“洋老婆”,真的起诉要求分割假离婚夫妻的财产,法律上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呢?

这种假的夫妻跨国涉外婚姻,如果一旦要求在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我提醒诸位这样的婚姻风险是极其大的,瓜分的可能就是你“真实”婚姻里面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无法证明财产属于你个人所有,那么法庭也只会按照共同财产处分。这样的假婚姻,最好避免走。

在一般正常的涉外婚姻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内容呢?

涉外婚姻在于我国来说,一般就需要注意的就是和另一方结婚他国的法律规定,有什么不一样的要求,在我国法律规定是有两类人结婚是需要注意的一类是军人、另一类是服刑的人员。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财产、子女抚养等等问题需要得到保障,可以选择一些公证方式等等维护自身权利。

如果一段正常的涉外婚姻终止了,会有怎样的问题存在呢?

一般存在的问题就是涉外婚姻财产法院怎么判?法院在判处涉外婚姻财产时,一般会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处理。实践当中,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涉外离婚有可能牵涉到一系列的利益纠葛,因为国别不同、规定不同,涉外离婚更显复杂。缺乏共同的文化背景,在语言、风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些都成为离婚的障碍。

涉外婚姻的离婚程序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呢?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所以我们律师对于涉外婚姻案件的处理期限,就不能像普通国内案件那件直接告诉当事人说简单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了。法院处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期限的长短,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

(本文转自法律快车网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杨建军律师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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