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

时间:2013-10-18 09:37:44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房产婚姻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家住南山某小区的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李某生前已婚,并生育一对儿女。但是,李勤某生前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李小某。

  此前,李某某曾写有遗嘱,约定若自己去世,遗产由两个儿子李勤某和李小某各得一半。

  李某某车祸去世后,其家属获赔50万元,李小某及李勤某的其他继承人已进行了分割。

  因李某某生前遗有房屋,李小某多次要求分割房产未果。后找到了律师,律师经过分析后将李某某婚生儿女以及李某某的母亲、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李某某遗产。

  案情分析

  文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生前有立遗嘱,李小某可以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继承。但即便李某某没有立遗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刘少强也是可以主张继承法律规定的那部分财产。

  法院判决

  李某某在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部分有效,应予支持。李某某遗留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只对其中一半有处分权。根据遗嘱,刘少强应继承一半,即房屋的四分之一。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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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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