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18 09:37:44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房产婚姻
2008年11月,家住南山某小区的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李某生前已婚,并生育一对儿女。但是,李勤某生前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李小某。
此前,李某某曾写有遗嘱,约定若自己去世,遗产由两个儿子李勤某和李小某各得一半。
李某某车祸去世后,其家属获赔50万元,李小某及李勤某的其他继承人已进行了分割。
因李某某生前遗有房屋,李小某多次要求分割房产未果。后找到了律师,律师经过分析后将李某某婚生儿女以及李某某的母亲、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李某某遗产。
案情分析
文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生前有立遗嘱,李小某可以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继承。但即便李某某没有立遗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刘少强也是可以主张继承法律规定的那部分财产。
法院判决
李某某在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部分有效,应予支持。李某某遗留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只对其中一半有处分权。根据遗嘱,刘少强应继承一半,即房屋的四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