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两个人,怎么分割

时间:2013-12-15 21:50:34  作者:李光清  文章分类:房产婚姻

深圳婚姻家庭房地产律师团在线解答,联系律师—李光清,24小时咨询电话—13925275421,QQ—1043366429,网站http://user.fabao365.com。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世贸广场A座20楼(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深圳最大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团整合广和律师所的律师资源,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按照我国的《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除能证明是共同购买的外,其他的均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对很多情形没有加以细分,对同居期间虽然房产写有两人的名字,但是却由一人出资的情形也没有涉及。

       尽管《婚姻法》只有笼统表示未作具体细分,但是《物权法》的实施解决了这一问题。《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也就是说,虽然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写有两人名字,如果一方能证明为其单独出资的,应该认定房产为出资人所有;如果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由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应认定为共同所有。

    出资一方可以与为出资一方进行协商,要求配合完成房产证更名,把房产证上为出资一方的名字去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由法院出具判决书,再拿判决书到房管部门要求办理更名事项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光清律师 > 李光清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