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恩雅石游诉梦之坊侵犯著作权民事诉讼状

时间:2009-07-16 09:59:15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宁夏汉恩雅石游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银川高薪技术开发区新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上海闪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杨高北路3839弄

电话:
被告: 银川市高新区梦之坊影视动漫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宁夏银川高薪技术开发区新昌东路159号宁夏软件园4016室

联系电话: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二被告停止在其网站公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电影的宣传片,并在其网站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  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和经济损失10万元;

三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3月17日,原告工作人员打开被告上海闪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闪吧网站”的首页,点击作品区,在《我们推荐》栏中看到了动画电影的简介,这部电影的名字和原告公司正在创作中的动画电影《鸣沙》的名字极近相似,点击图标开始播放,发现短片内容竟是略做修改后原告公司创作的原创动画电影的宣传片。

根据网页提供该作品所谓“作者”为comicstars,又结合网页上所提供的作者QQ号(42771330)以及电子邮箱(COMICSTARS@163.COM)可以确定, comicstars就是原告公司已辞职的员工赵伟明。

根据“作者展示页面”提供的作者网址http://www.yingmo.net/(银川梦之坊动漫工作室),打开网站,点击“作品展示”,可以看到动画电影《鸣沙传说》的图标,点击播放按钮,其所播放短片内容就是略做修改后原告公司创作的原创动画电影《鸣沙》的宣传片,并且在片尾注有梦之坊动漫工作室和雅石动漫的字样。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上海闪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网站播放动画电影《鸣沙》宣传片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银川市高新区梦之坊影视动漫制作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剽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电影《鸣沙》宣传片,进行修改并署名,在其网站播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将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宁夏汉恩雅石游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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