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刑事诉讼中不能言说的伤(一)

时间:2010-03-18 15:06:25  作者:徐永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刑讯逼供,刑事诉讼中不能言说的伤(一)

       若干年前笔者作为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到一县级看守所去会见当事人,当看守人员带着我的当事人走出看守所大门的那一瞬间,我被大门里面的那一幕惊呆了 就在距离大门二十米左右的地方,我看见有个三十多岁的男人,两只手腕,两只脚腕均被拴着绳子,大字形的被吊拉着,垂着头被晒着大太阳,天呢,这可是七月份的酷暑天,况且此时正是下午二时过一点呢,日头最毒的时刻,不知此人已被晒了多长时间了,晒不死也的脱层皮呀!

       从看守所回到办公室后,我将看到的情景告诉了其他同事,大家最后共同的看法就是中国的刑事案件侦察就是这么个现状,谁又能去改变啊!

       再后来还有一次在某县县政府门前,大清早的围着许多人,有一对农民老夫妻跪在地上哭天喊地的,原来是他们的儿子不明不白的死在了看守所里,要求县政府为他们做主。

       以后,接办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我在会见当事人时也会问到否有被刑讯逼供过,有的说有,有的说没有,有与没有都没有证据哦,双方之间的对话也只限于此了。

       尽管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对刑讯逼供的行为做了罪与刑的规定,可为什么刑讯逼供总是屡禁不止呢?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还是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刑诉法》第四十二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规定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尽管《刑诉法》第四十六条对此条又做了基本上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总是习惯以嫌犯的口供为突破口来调查收集证据的,而且在人民法院审里案件时,也常常是以被告的口供做为主要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被告定罪量刑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和作用就凸现了出来。 其二、侦查人员录取嫌犯口供的过程缺泛透明度,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所至。嫌犯即使被刑讯逼供了,也因无法取的相应的证据,或向有关部门去申诉。(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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