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16 10:08:17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崔华芳,女,汉族,农民,出生于1955年4月 ,系受害人李生寿之妻。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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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凤霞,女,汉族,公司职员,出生于1976年8月,系受害人李生寿之长女
住址:
原告:李梅霞,女,汉族,农民,出年于1978年11月,系受害人李生寿次女
住址:
原告:李建涛,男,汉族,公司职员,出生于1980年10月,系受害人李生寿之子
住址:
被告:中卫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住址:中卫城区鼓楼西街
被告:李维平,男,汉族,出生于 年 月 日,系被告中卫市人民医院外科主任医师
住址:
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2557.46元(详见清单);
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7年3月13日中午,受害人李生寿不慎从货车上掉了下来,感觉身体左侧腰腹部疼痛厉害,于当日14时被家人送到中卫市人民医院门诊挂专家医师号就诊,并由该院主任医师李维平接诊。李维平接诊后了解了一些受害人的受伤情况,随即给受害人开具了一份透视摄影申请报告单,受害人当即在中卫市医院,由医师王永泽给受害人做了透视摄影检查,并出具报告结论:1、双下肺感染,以左下肺明显;2、左肩关节骨未见异常。受害人家人拿到报告单后送给李维平,李维平看完报告单后,给受害人开了“安生伤泰”活血止痛胶囊(消肿止痛,活血化淤之功效)和酮洛芬缓释胶囊(镇痛之功效),对于报告单所载的受害人双下肺感染的报告结果根本未予重视,并对症做相应的处理,也未对受害人以后有可能出现的一些不良情况做出医嘱,更未能对受害人诊治伤情的相关情况制作病历,就让受害人回家休养去了。
受害人于当日17时许离开医院回到家中,21时许服药,晚23时许疼痛加剧,14日零晨3时许,二次被家人送到中卫市人民医院救治。经B超检查,受害人属于脾脏破裂,胸腹大量积血,遂由该院医师徐明福主刀,做了脾脏摘除手术。尽管手术做的成功,但终因受害人失血过多,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受害人之死,完全是由于被告中卫市医院的李维平医生没有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认真细致地诊断并及时对症采取救治措施所致。尤其是透视摄影报告单已提示受害人双下肺感染,预示着受害人腹腔内脏器已出血,但未能引起专家医师李维平的充分注意,相反,李维平医师又给受害人开了活血化淤的药物,更促进身体的血液循环,加剧了脏器的出血,导致受害人由于失血过多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更由于李维平医生的疏忽导致受害人离开医院,致使受害人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这是李维平医生所犯的致命错误,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作为受害人的亲人的四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将中卫市医院及李维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52557.46元,而且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以示对故去亲人英灵的告慰,以及对原告因失去亲人悲痛心情的慰藉。
呈:中卫市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 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