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15 13:25:56 文章分类:律师随笔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
二、禁止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