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6 10:48:06 作者:王君杰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邢念宾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袁健、王君杰律师担任邢念宾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害人叶本功有明显过错,案发前,被害人叶本功多次对本案被告邢念宾无理纠缠、辱骂、威胁、敲诈,甚至实施殴打,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据此,请求法庭减少基准刑的40%对被告量刑。
被告邢念宾的供述,证人吕永美(案卷第57页)、邢淑贞(案卷第69页)、邢凤霞(案卷第73页)、叶因康(案卷第73页)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邢念宾所在村村民的联名信等证据均可证实,2010年7月15日与16日,叶本功即无事生非,以:被告邢念宾曾经用过自己家的纤维板、松木板、棉花;被告邢念宾曾经“欺负”过(解裤腰带、搂腰)吕永兰;被告邢念宾曾经用过自己儿子的车没给钱等莫须有的事情为理由,多次对被告邢念宾进行纠缠、辱骂、威胁、殴打,并向邢念宾索要10000元。2010年7月17日,叶本功再次来到被告家中寻衅滋事,被告在极度气愤之下,这才持菜刀砍向被害人,致使本案的不幸发生。
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叶本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殴打等方式,向被告强行索要1万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受害人叶本功的此项过错,属于罪错。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之规定,请求法庭减少基准刑的40%对被告量刑。
二、本案被告即邢念宾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40%对被告进行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章丘市公安局曹范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说明》(案卷第85页),被告邢念宾于2010年7月22日的供述(案卷第41页),章丘市公安局章公刑提捕字【2010】15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第6页),章丘市公安局章公刑字【2010】303号起诉意见书(案卷第35页)等多份证据能够证实:2010年7月17日即案发当日,被告邢念宾就主动向出警至案发现场的办案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被告邢念宾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对自首的定义,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关于自首的量刑规定,辩护人请求法庭减少基准刑的40%对被告进行量刑。
三、本案被告即邢念宾系老年人犯罪,且体弱多病,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对被告量刑。
现有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邢念宾出生于1947年9月7日,犯罪时已经六十二周岁,年满六十周岁,属于老年人犯罪。今天在庭审中法庭应当也注意到,被告邢念宾已是满头白发,精神状态非常之差;身体多处有病,尤其是耳朵已近失聪。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对被告量刑.
四、被告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10%对被告进行量刑。
从2010年7月17日向公安机关自首至今,被告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今天的法庭也藉此启动了简化审理程序,根据最高法院等三机关《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10%对被告进行量刑。
五、本案被告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方,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及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方进行赔偿,于2010年8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计人民币20000元整(以上事实有协议书、收条为证)。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辩护人请求减少基准刑的30%对被告进行量刑。
案发后,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谅解书为证),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辩护人请求减少基准刑的20%对被告进行量刑。
六、本案被告方与被害人方关系极为特殊,对被告邢念宾减轻处罚,贴合民意,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被告邢念宾与受害人叶本功原系两乔关系,诚如被告邢念宾本人的供述、 以及数十位村民共同签字的联名信所言,在上世纪80年代,受害人叶本功曾因盗窃罪被判以有期徒刑。在叶本功服刑期间,被告邢念宾对叶本功家属帮扶有加,并帮助叶本功的妻子把叶本功的子女抚养成人,邢念宾的行为也得到了乡里百姓的敬重。但叶本功不但不感恩反而恩将仇报,甚至到了对邢念宾进行造谣污蔑、殴打、勒索的地步,这些,也引起了周围百姓的愤慨。基于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邢念宾减轻处罚,贴合民意,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更好的实现刑罚的目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邢念宾的行为固然已经触犯刑律,理应惩罚。但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则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邢念宾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本案被害人叶本功对案件发生有严重过错,故辩护人恳请法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邢念宾减轻处罚,以达到刑罚感化和教育之功效,同时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健、王君杰
2011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