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竞业禁止问题分析

时间:2008-08-30 10:34:13  作者:马国振  文章分类:律师法学文集

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竞业禁止问题分析

近年来,由于企业高管人员、科技人员跳槽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从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员工的竞业禁止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愈来愈受到关注。这几天各种媒体纷纷报道的可口可乐公司高级员工泄密案就是这方面的例子。今天我结合近期我所代理的几起员工竞业禁止案例以及我在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多起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案件,就实践中企业对于保护商业秘密、限制职工投身于相竞争的行业存在的认识误区,以及企业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合理限制员工的竞业禁止进行分析。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来说都是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限制不当竞争,但:

1.实施的目的不同。保护商业秘密是通过制定保密措施,禁止涉密者不当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其限制行为的底线是只要不泄密即可,并不限制行为者的其他行为;竞业禁止则禁止相关人员在在职期间及离职一定期限内,不能投资成立与本企业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也不能到与本企业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任职或为其经营,限制了行为者的择业、投资、经营行为。

2.制定的依据不同。保密义务有的源于法律的规定,有的源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有些行业法律直接规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有的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劳动法》规定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保密的条款;竞业禁止的规定因人而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企业高管人员包括董事、经理、监事、合伙人等不能实施与与本企业相竞争经营行为,对于普通员工法律并未进行相应的限制。但是企业为了有效限制掌握企业高新技术、专有技术、核心秘密、独家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的人员跳槽行为一般都制定了竞业禁止规定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借以约束这些人员的行为。

3.约束的期限不同。保密义务比较长,而竞业禁止的义务较短,一般不超过3年。

在实践中,一些单位往往不能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将二者混为一谈,仅订立了保密协议,却要限制员工就业;有的单位根本没有商业秘密而言,却要求员工叫你所谓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

一份规范的、严谨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符合那些条件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明确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无论订立保密协议还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其前提条件是企业有商业秘密可言,企业不存在商业秘密,无从谈起保密,更无从谈起竞业禁止问题。关于商业秘密的表述见于《反不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首先商业秘密是指一些信息,比方说,企业的专有技术、专有工艺、专有配方、专门的客户信息网络等等。其次,这些信息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不是对社会所公开的,别人不能通过其他途径所了解,比方说,一项技术在专业杂志上已经公布,这项技术就不是商业秘密了。再次,这些信息能为企业带来实惠。最后,企业为这些信息制定了保密措施,比方说制定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确定秘密等级,非涉密人员的秘密隔离等。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

1.确定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应明确、细化,在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

2.确定涉及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分别与不同人员订立保密范围不同的保密协议,不能千篇一律,完全格式化。

3.明确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

员工的泄密行为,可能连带导致另一个企业的侵权问题,这是企业可以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该员工和另一个企业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具备

1,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涉密人员。

2.给与一定的补偿,这是本协议最核心的问题,如果美有支付的补偿,本协议无效。

3.合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仅限于员工不能到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不能限制员工到其他单位工作。

如果企业仅制定了保密协议,其中包括竞业禁止的描述,但没有相关的内容支持,这构不成对员工竞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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