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31 08:40:34 作者:马国振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案例]1999年5月,陆某从刘某处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未写明还款日期。2002年6月,刘某以路某一直为还款唯有素质法院,要求陆某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在出借人要求之前,借款人没有还款不构成违约,不构成对出借人的权利侵害,权利没有被侵害,诉讼时效没有开始。
出借人主张权利之前,无从知道借款人对还款的态度,只要出借人主张权利,借款人不还,借款人才能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这时诉讼时效才能开始。故诉讼时效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