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31 08:42:14 作者:马国振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某企业策划公司诉肖某竞业限制案
[案情] 某企业策划公司与肖某签订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肖某在职期间不能注册成立与本公司经营
同样业务的公司,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肖某违反了此约定,某企业策划公司诉至仲裁,有求肖某
支付违约金和企业的损失。
[结果]本案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支持了某企业策划公司的诉求
[法理分析]首先,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如果在合同里约定了,并且单位支付
了相应的补偿金,可以认定有效,单位为支付补偿金的认定无效。其次,双方的约定不能违反公平原则,不能
权利义务不对等。再次,竞业限制期原则不超3年。本案,原告支付了补偿金,被告违反约定,故支持原告的
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