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31 09:15:44 作者:马国振 文章分类:仲裁员断案
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
[案例]杨某2002年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1年期的劳务协议,约定了杨某的岗位、工资、劳动纪律等。协议到期后,杨某认为它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应提前1个月通知他,单位认为与杨某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杨某的要求。
[仲裁认为]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一方向另一方有规律地支付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地依靠协议的名称或人事档案是否在单位来衡量。本案中,协议明确约定了杨某的工资、岗位、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表明了杨某受公司的约束和管理,并有规律地从公司拿到报酬。故认定杨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应履行提前1个月通知的义务。
[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题是单位与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并不限于单位与个人。
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间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则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支付报酬一般按月定期支付;劳务关系一般一次性结清或按批次结算,无规律。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