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31 09:17:12 作者:马国振 文章分类:仲裁员断案
劳动合同终止,有无生活补助费
[案例]王某1988年到某国有企业工作,2003年在其合同到期终止后,要求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
[仲裁认为]:单位应支付王某1988年至2001年10月共计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职工合同终止后,单位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规定,企业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1年10月6日,该规定废止。
2001年12月26日,劳动部办公厅在回复江苏省劳动局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中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单位与职工终止合同有关生活费的问题,地方有规定按地方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以国发[1986]77号废止时间为准。对于国发[1986]77号废止之前招用的员工合同终止时给生活费至2001年12月,之后招用得不给。
目前在北京没有相关的规定,故执行劳动部[劳社厅函(2001)280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