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08-10-26 10:22:26  作者:马国振  文章分类:法律释义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       区(县)     街道(乡镇)      村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根据甲方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关于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流程、产品质量考核指标的要求。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第八条 甲方执行的休假制度详见北京江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守则。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结合甲方的生产情况及乙方岗位的特点;双方共同确定生产岗位人员执行倒班制,轮流休息,不能按照周六、周天、法定节假日的方式休息,乙方同意按照这种方式工作,乙方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费等,详见工资表。

乙方完成任务,出满全勤,其月基本工资为     元。

第十条 乙方休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个人帐户转移单、外埠人员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和保险停缴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因乙方书面明示拒绝在甲方缴纳社会保险,或因乙方不提供个人材料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资料等自身原因造成乙方社会保险的未缴、少缴及不能按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立即与之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金: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一个月内连续无故迟到、早退5次,或一年累计无故迟到、早退30次的;

(三)连续旷工3天,或一月之内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的;

(四)一个月内累计休事假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故意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损坏工厂财物的;

(六)因工作失误、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过错行为,使工厂蒙受5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安全用电、用火管理规定,擅自安装、使用的;

(八)以欺骗、隐瞒等方式冒领工厂财物的;

(九)盗窃工厂财物或他人财物的;

(十)利用职务之变,私拿客户应交工厂款物而不及时交回工厂,占为己有的;

(十一)擅自启动电气设备、动力设备、不属于自己负责操作设备的;

(十二)在工作区内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十三)工作期间饮酒的;

(十四)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应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予以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损失额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按照双方的约定领取当月工资、加班费(以当月工资表记载为准),除此加班费之外,乙方放弃另行要求其他加班费;乙方对当月工资、加班费有异议的,应在领取工资三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辞而别,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任何形式的离职,均应在甲方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日或其离职日(以当月考勤表记载为准)或停发其工资日起15日内,与甲方办理书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到甲方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其离职日(以当月考勤表记载为准)起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与甲方指定人员办理完毕工作交接,退还所保管的属于甲方的物品。

双方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并结清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经济赔偿事宜。

在乙方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退还所保管的属于甲方的物品之前,甲方停止办理乙方的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予以公示。乙方违反以上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提前辞职的,应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一并全额退还甲方为其出资的各种培训费及招收费用,否则,甲方不予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及档案和保险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一)北京江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守则

(二)北京江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支付规定

(一)北京江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竞业限制协议

(一)北京江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协议

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认真阅读并已经理解本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自愿履行相关规定。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通州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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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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