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26 10:22:26 作者:马国振 文章分类:法律释义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 区(县) 街道(乡镇) 村
二、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根据甲方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关于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流程、产品质量考核指标的要求。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第八条 甲方执行的休假制度详见北京江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守则。
五、劳动报酬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结合甲方的生产情况及乙方岗位的特点;双方共同确定生产岗位人员执行倒班制,轮流休息,不能按照周六、周天、法定节假日的方式休息,乙方同意按照这种方式工作,乙方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费等,详见工资表。
乙方完成任务,出满全勤,其月基本工资为 元。
第十条 乙方休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个人帐户转移单、外埠人员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和保险停缴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因乙方书面明示拒绝在甲方缴纳社会保险,或因乙方不提供个人材料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资料等自身原因造成乙方社会保险的未缴、少缴及不能按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立即与之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金: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一个月内连续无故迟到、早退5次,或一年累计无故迟到、早退30次的;
(三)连续旷工3天,或一月之内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的;
(四)一个月内累计休事假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故意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损坏工厂财物的;
(六)因工作失误、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过错行为,使工厂蒙受5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安全用电、用火管理规定,擅自安装、使用的;
(八)以欺骗、隐瞒等方式冒领工厂财物的;
(九)盗窃工厂财物或他人财物的;
(十)利用职务之变,私拿客户应交工厂款物而不及时交回工厂,占为己有的;
(十一)擅自启动电气设备、动力设备、不属于自己负责操作设备的;
(十二)在工作区内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十三)工作期间饮酒的;
(十四)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应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予以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损失额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按照双方的约定领取当月工资、加班费(以当月工资表记载为准),除此加班费之外,乙方放弃另行要求其他加班费;乙方对当月工资、加班费有异议的,应在领取工资三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辞而别,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任何形式的离职,均应在甲方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日或其离职日(以当月考勤表记载为准)或停发其工资日起15日内,与甲方办理书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到甲方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其离职日(以当月考勤表记载为准)起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与甲方指定人员办理完毕工作交接,退还所保管的属于甲方的物品。
双方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并结清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经济赔偿事宜。
在乙方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退还所保管的属于甲方的物品之前,甲方停止办理乙方的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予以公示。乙方违反以上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提前辞职的,应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一并全额退还甲方为其出资的各种培训费及招收费用,否则,甲方不予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及档案和保险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一)北京江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守则
(二)北京江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支付规定
(一)北京江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竞业限制协议
(一)北京江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协议
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认真阅读并已经理解本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自愿履行相关规定。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