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05 08:20:55 文章分类:劳动法律
关于规范企业裁员和调整薪酬民主程序的通知
一、要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持社会稳定是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要积极引导企业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坚持依靠职工办企业,越要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倡导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做到尽量不裁员、不减薪或少裁员、少减薪,稳定职工岗位,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针对外贸出口行业、制造业以及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出现定单减少、产品滞销、利润空间减小、资金链断裂等生产经营困难时,更要充分发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凝聚人心、树立信心、群策群力、攻坚克难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企业采取职工培训、轮流休假、半日工作制、劳务输出、高管降薪等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引导职工凝聚智慧和力量,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坚定与企业同舟共济、共谋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在推动企业保增长、保市场、保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掌握关闭停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裁员减薪情况,排查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早研究、早计划、早介入,通过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纠正损害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调整职工薪酬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规政策,向职工群众公开,履行法定程序,该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必须提交审议,该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如果企业经营困难确需实施裁员时,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裁员在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对裁减下来的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补偿金。当企业经营形势好转,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如果企业经营困难确需调整薪酬时,要以发出协商要约为前提,采取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的方式,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方案。降低薪酬或延期付薪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经民主程序后方可实施,同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降低职工薪酬时经营者要带头降薪。
三、要规范民主运作程序。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职代会两大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作用,按照“一公开、二要约、三协商、四审议”的运作程序规范企业实施裁员和调整薪酬行为。
(一)要全过程公开。各类企业实施裁员和调整薪酬必须作到全过程公开,越是困难的企业越是要强调厂务公开。当前,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各类企业都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情通报会、公告栏、宣传刊物等形式,扩大知情面,让职工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原因,了解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要提出协商要约。经济性裁员和薪酬调整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条款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均可以就单项集体协商内容提出协商要约,签订单项集体合同。协商要约应包含经济性裁员和调整薪酬的理由、法律政策依据、具体实施方案、民主程序、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三)要开展平等协商。针对协商要约,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经济性裁员和调整薪酬草案应提前七日提交双方协商代表,便于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在双方协商代表达成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将经济性裁员和调整薪酬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履行民主程序。非公有制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方进行协商或由工会委员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协商。
(四)要经民主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经济性裁员和调整薪酬草案,要严格按照京厂开发[2008]3号文件中规定的“审议通过程序”操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严格履行程序的同时,要结合企业实际,凡暂时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权;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在量大面宽的小型非公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履行集体协商和审议通过程序。
四、要积极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各类企业中大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充分发挥工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与职工和衷共济、应对挑战,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推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尽快走出困境,实现企业与职工互利共赢。企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内容条款须经民主程序予以审议通过。
“共同约定行动”在企业方的主要内容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挖掘发展潜力,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在生产经营正常和基本正常时,保证不裁员;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调整职工薪酬,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证工资正常发放;维护好职工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帮扶困难职工,解决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共同约定行动”在职工方的主要内容是:坚定与企业同舟共济、共谋发展的信心,共同应对挑战;立足本职岗位,积极作贡献,为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献计出力;努力提高业务技能,降低产品成本,增强节能降耗、提高效率的意识,促进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正确对待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遇到的暂时困难,通过工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企业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五、要加强领导与监督。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和配合,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积极发挥作用,合力推进;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注重把握企业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调整薪酬行为的民主程序依法、规范;要加强政策督导和监督检查,针对企业违反民主程序的经济性裁员和调整薪酬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
2009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