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时间:2009-06-13 13:29:37    文章分类:养老医疗工伤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54号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 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1年3月8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通州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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