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3 11:09:18 作者:李成飞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系深圳某公司的最大股东、并任公司经理职务。深圳某公司在网络上卖炒股软件,并在卖软件过程中提供证券咨询服务,收取相关费用。2010年10月底,公安机关以深圳某公司擅自从事证券业务,涉嫌非法经营,将王某刑事拘留。2010年11月底,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王某,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王某的决定。
案件详细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并听取了王某的对案情的陈述,调查核实了深圳某公司的经营情况。之后,本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深圳某公司与上海证券某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详细阐明了深圳某公司(王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公安机关随后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王某。在7天的审查逮捕期限内,本律师与检察院进行了沟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述了深圳某公司(王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深圳某公司销售、管理其所开发炒股软件的行为属于正常营业的范畴,并不构成非法经营。
二、网络平台上的证券咨询信息都是有具有证券咨询资质的上海某证券咨询公司提供的,深圳某公司仅提供网络平台。
三、深圳某公司为上海某证券咨询公司的控股股东,两者对利益分配有特殊约定,仅是因为公司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四、深圳某公司提供网络平台,需要维护费用,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
五、王某并非深圳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述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王某的决定。
承办律师:李成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