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律师

时间:2012-12-17 17:06:2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后合同责任内涵及法律依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深圳市首届十佳律师事务所之一)团队张律师联系电话1325268075,qq在线咨询1037719152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楼(兴华宾馆与华联大厦中间地铁1号线科学馆站,公交兴华宾馆东站)。   

后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应承担保密、协助、保护、通知(告知)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此项义务,给相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关系随之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归于消灭。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合同虽然履行完毕,但根据合同性质仍然要求当事人一方负某种义务。由于此时契约关系已不存在,因此它不属违约责任。同时,也由于这种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规则,所以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是合同责任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种延续的性质,在国际上大多认为它是合同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此,有的称之为“类似合同责任”,更多的则称之为“后合同责任”。
  后合同责任产生的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及国际交易安全之惯例。出于经济交易安全的需要,现代各国立法都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调整民商活动的拳头原则,列入民商法典,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帝王条款”,地位十分突出。我国民法通则也把这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合同关系一经确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即由一般关系转为一种互相信赖、协助、照顾、保护的特殊关系,并且,这一特殊关系的维持不能只以民事合同的终止为前提,而应当依靠这种关系建立起来的公平、互利基础不被打破为原则。因此,合同履行完毕后,只要有“必须注意事项”存在,合同当事人就必须善意的履行此项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安全惯例的必然要求,后合同责任正是这种要求的反映。

执业机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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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资合作 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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