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行为中的显失公平

时间:2012-12-20 09:47:4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

2、显失公平的认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合同法显失公平

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

4、合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

合同订立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另一方无经验而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订立客观上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不平衡。

执业机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资合作 不当竞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伟东律师 > 张伟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