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05 11:06:2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宋先生交“过户费”的单据
打印一张合同,盖了个章,开口就要1万多,挣钱也忒快了。近日,市民宋先生(化名)遇到了一件蹊跷事:今年11月份,他在市中区白马山庄新苑小区买了一套70余平方米的房子,到当地居委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被要了14540元的过户费。这收费合理吗?宋先生一头雾水。而一当地居民则表示这钱已收了好几年了,只是以往只收2000元,不知为啥今年涨了这么多。
居民反映
“过户费”1万多元居委会有何依据收取
“总房款才185000元,居委会就让交14540元的过户费,就给一张手写的收据。”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1月中旬,他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购得白马山庄新苑小区的一处房产,买、卖、中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为村改房,第一任户主是和当地居委会签订的购房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购房者保管,一份由居委会留档。
宋先生说,在他购得这所房子之前,此房已有了三位主人。每次买卖双方交易时,都到当地居委会办理房屋合同更名手续,居委会则会重新和买方签订一份新的购房合同,并收取一定费用。“卖给我这房子的户主是去年3月份才买的,也是去居委会办理的合同更名手续,当时只交了2000元。”他说,如今居委会开口便要近1.5万元“过户费”,但考虑到过户后能减少很多麻烦,也就交了钱,之后越想越蹊跷:“为何短短一年时间,这个费用就翻了7倍多,居委会有没有相关依据呢?”
记者调查
两份合同房款相差4.5倍哪份才是有效的
根据宋先生提供的两份合同记者看到,第一份是宋先生和房屋的卖方以及房屋中介三方签订的,总房款金额为185000元;第二份是宋先生和白马山一居居委会签订的,总房款为40500元,平均每平方米售价557元。宋先生告诉记者,40500元是房屋第一任买主的购房价格,他与居委会签订的合同仍按照的是当时购房的价格,与他实际交的房款相差了大约4.5倍。
记者在第二份合同中看到一个“细节”,合同中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时间约定注明“乙方于2006年7月8日前支付全部房款的100%”,但在这份合同的末尾写着“签定(订)时间:2012年11月14日”。据宋先生介绍,2005年该房竣工验收,2006年正是白马山庄新苑小区居民入住年份,而他的购房款是在今年11月份交的,这样延续第一任户主的合同,能行吗?同时,两份合同上注明的总房款也相差那么多,如果房屋出现纠纷,哪份具有法律效力?房款又该参照哪份合同呢?
6年换了4房主房屋更名费共近1.9万
采访中,宋先生又向记者提供了4张收据,分别是第一任户主的购房款和之后3名户主缴纳的更名费。记者看到,最早的一张收据为购房款 40500元,时间为2006年7月份;紧接着是2010年8月份和2011年3月份两名户主交的“房产更名费”,数额都是2000元;最后一张收据为2012年11月份宋先生交的“过户费”,数额为14540元。4张收据上均盖有“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街道办事处白马山一居居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虽然几张收据上`更名费'、`变更费'、`过户费'叫法不同,但都是在居委会更改的合同。”宋先生说,3次更改合同共计18540元,前两次更改从2006年到2011年,都只收2000元,怎么今年暴涨到近1.5万元?
相关回应
居委会说法
过户费每平方米200元,用于社区管理
12月3日上午10点,记者来到白马山一居居委会,办公室内三名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解释。“现任的居委会是一年半前换届选举出的,收过户费是前几届传下来的(规定)。”一工作人员说,该小区的开发商跑了,居委会出面和居民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档案由居委会统一保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取房屋过户费的依据是村民自治,但记者要求查看过户费收取的相关文件时,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文件,一直是这么收的。
在记者询问过户费每平方米收取多少钱时,几名工作人员说法不一:有的说每平方米300元,有的说每平方米200元。根据宋先生提供的收据,房屋建筑面积72.7平方米,更名费14540元,每平方米恰好为200元。为什么从2006年到2011年都是收取的2000元,而现在突然翻了7倍呢?工作人员给出解释:“物价都涨了那么多,我们收的钱还算少的呢。”
“上周就有五六个过户的,整个社区过户的人那么多,从来没人埋怨价格高。”工作人员说,买房的很多人都不是该辖区居民,入住后的各项管理,包括孩子上学、开具证明等都需要居委会来服务。
部门说法
村改房不在房管部门管辖范围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房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如果有房产证的住宅房屋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收费价目登记费用为80元/件,手续费为6元/平方米。但是,白马山庄新苑小区这种村改房不在房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内,也无房屋过户的收费标准。
随后,记者拨通了济南市物价局经营服务性收费处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变更购房合同姓名参考物价局公布的《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收费,但村改房并不在这个标准内。
律师说法
居民可去当地法院起诉
那么,居委会有无权力收取房屋过户费呢?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登强告诉记者,自《行政许可法》颁布执行以来,行政机关收费已有了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程序要求,收费必须有理有据。居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收费的权利。居委会的做法违反了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不当得利。“居委会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时,可能会支付一定的经济成本,可以适当收点费用,但绝不能动辄收取上万元。”他说,居民可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委会返还相关费用。
对于宋先生签订的两份合同,哪个合同有效呢?李登强给出了答案:两个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该小区为村改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房屋只能卖给本辖区居民,宋先生作为非辖区居民,即便签订了合同,相关部门也不予认可。“如果本辖区居民购买该房屋,即便只有买、卖、中介三方的合同,也有效。”
那么居委会以居民自治的名义收费是否合理呢?李登强表示,这也是不合理的,“居民自治是面向户口在本集体的居民,而不能对外。即使因具体事由要收费,也要开具相关手续和发票。”
转载自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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