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2-12-11 14:10:36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在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房产分割时要注意到的几种问题。

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部分产权房屋的分割。分割此类房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房屋必须在购买5年后才能出售。2.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3.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三、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1)如果在婚前购买,房款已交齐但产权证未取得,认定为个人财产。

(2)如果由夫或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交纳了部分房款,余款或部分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续交纳,但未取得产权证,房子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交纳的房款应为共同财产。对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公房承租权。

由于未取得房屋产权,承租权属于债权而非物权。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执业机构: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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