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1-14 14:51:55 作者:李云周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中允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庭前认真翻阅了相关案件材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与原告之间无供货合同关系,也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自2010年9月起与XXX之间达成供货合同关系,由其为原告处供应副食调料,并与2012年4月10日向签发一张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因XXX为个人无法使用支票,应其要求,该支票收款人处未填写,后XXX领走该支票,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任何供货合同,其也未实际向原告供过货,其诉称原告从其处订购副食调料并未其开具农商银行转账支票明显与事实不符,故,其依据该票据向原告要求支付相关款项更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
李云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