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时间:2012-12-29 09:33:24  作者:李云周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XXX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李云周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争议焦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采信

一、       北京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2)第058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公司在本诉讼争议中没有诉权,故其起诉XXX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另,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规定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劳动仲裁程序认定的数额为12744.22元,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北京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2)第058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符合一裁终局的法律适用条件,故,XX公司在本诉讼程序中没有诉权,其起诉XXX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       XX公司提交的协议书等书证不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没有证明力。

XX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明确表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且仲裁委在裁决书中确认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见京朝劳仲字(2012)第05899号裁决书)现XX公司提交给协议书,XXX从未签定过该协议书,且协议书中部分条款存在明显的涂改。不符合证据规则相关规定,不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

三、       XX公司依据北京XXXX管理有限公司押金条、处罚决定书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XX公司提交的北京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押金条、处罚决定书并据此要求答辩人赔偿相关损失,XXX认为上述处罚和损失与XXX没有任何关系,上述处罚决定是何时做出、依据什么规定做出XXX一无所知,XX公司也从未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就上述处罚决定和损失与XXX进行过沟通,XX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没有相关赔偿损失的规定,另外北京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处罚决定是针对XX公司做出的与XXX没有任何关系。

四、       XX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委托代理人不能作为诉讼程序中证人,其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

XX公司在仲裁程序中的委托代理人为XXX,其在诉讼程序中提交证明书证证明人为XXX,根据民事诉诉讼证据规则,委托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其提交书面证言不具有证据证明效力。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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