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

时间:2012-12-27 20:08:43    文章分类:法律文萃

 为了平衡保险公司及其它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的行使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较大争议。其中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实践中应当注意该项规定的条件之一是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而对驾驶人是否醉酒的判断,要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实践中不应将驾驶人饮酒后驾驶一律认定为醉酒驾驶。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执业机构: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公司清算 工程建筑 劳动纠纷 股份转让 取保候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爱民律师 > 王爱民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