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

时间:2013-01-15 14:47:1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A、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10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B、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70%。
C、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同等责任的:70%——>60%
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要高于60%,直至70%。

D、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次要责任的:40%——>3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40%。
E、机动车一方被认定无责任的:20%—10%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20%的补偿责任。
F、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G、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销赔偿数额之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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