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4-05-07 10:59:00  作者:louaojie  文章分类: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为:

   (1)帮工人是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2)帮工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

   A.如果交通事故不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交通事故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除被帮工人对第三人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5)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6)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

娄治斌律师、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手机:13618460667

Q  Q:317802903

电话:0731-85556053

传真:0731-85556153

邮箱:317802903@qq.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10楼1008、1009室(新世界百货楼上) 邮编:410005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工商查询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娄治斌律师 > 娄治斌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