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遭遇车祸被“毁容”起诉客运公司

时间:2013-01-15 15:05:59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千里迢迢回娘家探亲,可半路遭遇车祸,不仅身体多处受伤,脸也摔破了。伤者在打这场索赔官司时,特别提出了整容赔偿。近日,重庆市武隆县法院一审判决车方赔偿38万余元,其中脸部整容费2.5万元。

  今年45岁的杨女士生长在武隆县鸭江镇,早年嫁到河南,此前在饭店打工,去年12月回娘家探亲。12月15日下午,她辗转赶车来到武隆县城,转乘武隆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到鸭江镇的父母家。车上,她想象着久别重逢的娘家人会是什么样时,意外发生了——客车行驶至鸭大公路庆林口路段时侧翻,杨女士等5位乘客受伤。交巡警认定,驾驶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杨女士被送往涪陵中心医院治疗,9处受伤较为严重:颅底骨折、左侧眼眶骨折、颅面部大面积毁损伤、左肩锁关节脱位……她先后两次住院,治疗66天。客运公司垫付了10多万元医疗费。

  在法庭上,杨女士诉称,这次车祸不仅导致她身体多处致残,还导致严重毁容——右侧脸部大面积损伤、唇部撕裂、左额损伤、右耳廓损伤等等。就目前这个形象,饭店已不可能聘用她,也没有哪个用人单位敢录用她,她不能再务工就业,家庭也失去赖以维系生计的经济来源,同时也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杨女士提出了31万元的赔偿请求,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常见赔偿,还有少见的整容费、烤瓷牙修补费。

  记者了解到,杨女士所受之伤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面部损伤瘢痕形成评定伤残七级、左手部分丧失功能评定伤残八级、右耳廓畸形评定伤残十级、左上肢部分丧失功能评定伤残十级。除了护理鉴定、营养鉴定,鉴定机构还对杨女士的续医费进行了鉴定,其中包含整容费2.5万元和终身烤瓷牙修补费。

  法庭上,客运公司辩称,续医费中的整容费不合理。如果面部可以通过整容修复,也就可能构不成伤残。即使经过整容,容貌恢复效果不佳,伤残的等级也不会有这么高,不应该按照7级伤残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表示,鉴定报告认定有瑕疵,杨女士的面部伤残明显构不上七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违章驾驶致使杨女士受伤,她应当获得相应赔偿,驾驶员是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杨女士各项费用共计38万余元,扣减已支付和领取的现金,客运公司实际应支付赔款25万余元,包含2.5万元整容费。而在此案判决赔偿的费用中,法院根据杨女士的索赔标准,计算出4个伤残等级的赔偿金近17万余元,其中脸部的7级伤残赔偿金为14万余元。

  脸部赔了14万残疾赔偿金,为何还要赔整容费?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杨女士面部毁损较严重,对她有极大的损害。本案中,整容应当也是一种医疗行为,整容费也应当算入医疗费中。为了增加杨女士今后的就业机会,法院支持了2.5万元整容费索赔,但整容效果具有不确定因素,如果整容效果好,可以降低面部残疾程度,客运公司到时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退还伤残等级引起的差额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据此,整容费是一种后续的治疗费,它并不与残疾赔偿金相冲突。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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